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生参与国(境)外及国内交流学习学籍管理办法
2020年06月24日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拓展学生国际视野,加强校际联合人才培养,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

〔2019〕6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条文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全日制在籍本科生参与国(境)外交流项目及校际联合人才培养。

第二章 交流方式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通过参与学校国(境)外交流项目,到国(境)外高校学习;也可利用寒暑假时间, 参加国(境)外高校短期交流项目或到国际组织实习;还可参与校际联合人才培养,到与学校或学院签订联合培养等合作协议的高校学习。

第四条 学校国(境) 外交流项目及与国(境) 外高校开展的校际联合人才培养一般以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处”)发布信息为准,主要包括国家公派项目、双

学位项目(含中外合作办学)、学分项目(含交换生项目、访学项目)、短期交流项目(含夏令营、冬令营、实习) 等。学校与国内其他高校开展的校际联合人才培养一般以教务处公布信息为准。

第五条 学院与国(境) 外高校开展的校际联合人才培养,须报国际处审批备案。学生自行联系的国(境) 外交流项目,须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国际处审批备案。凡未经国际处审批备案的,不予进行课程认定及成绩转换等相关学籍管理事项的处理。

第六条 学生到指定的国(境)外及国内其他高校交流学习 (以下简称“跨校学习”)时间根据不同项目确定,短期一般不超过一年,不获取对方学校学位。采用“2+2”、 “3+1”、“1+2+1”等联合培养模式的,双方学校一般应联合制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以下简称“联合培养方案”),学生的毕业和授位等依据具体项目协议和联合培养方案确定。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七条学生跨校学习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学费缴纳执行具体的项目协议要求和学校财务等相关规定。保留学籍时间从离开本校当日起计算。

第八条学生跨校学习日程一旦确定,应在离开本校前到所在学院办理保留学籍手续,签署安全责任书,在本校正在修读的课程可以申请办理缓考或退选。返校后要及时到所在学院申请复

学,并按规定办理注册,进行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

第九条 学生跨校学习时间计入个人学习年限,学生可根据情况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跨校所学专业应与在本校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学校按规定认定学生跨校学习所修读的课程成绩及学分。

第十条 学生跨校学习期间如要中途放弃,须事先向本校提出申请,经双方学校批准方可提前返校,办理复学手续后继续原专业课程的学习,可视具体情况编入低一年级。

第四章 学生申请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跨校学习应自愿申请,由学院按照各类项目要求择优遴选,一般应具备良好的学习习惯、较强的独立生活及新环境适应能力,综合素质高,愿意遵守项目相关规定。赴国(境)外高校学习学生还应具有相应的英语等语言基础,要了解对应国家及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文化习俗,并按规定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跨校学习之前,应充分了解双方学校同期课程设置,提前制订拟修读课程学习计划,所在学院应指定学业指导教师,指导学生选课及学习。采用“2+2”等联合培养模式的,一般应按联合培养方案的规定选课。赴国(境) 外高校学习学生的拟修读课程学习计划应于出行前报国际处备案。

第十三条 学生跨校学习以自主管理、自我安排为主,须自觉遵守对方学校管理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跨校学习期间,应定

期向本校对应的辅导员、班主任等汇报个人思想动态及相关情况,所选课程要征得学业指导教师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学生跨校学习安全监护及日常监管主要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承担,要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有效保障学生安全。凡因自身原因或非校方原因造成学生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其他意外事故等,应依法处理,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五章 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

第十五条 学生跨校学习所修读的课程成绩及学分,与在本校取得的课程成绩及学分一起计算,作为学生毕业资格审核、学分绩点计算的依据。同等条件下,参加学校国(境)外交流项目、校际联合人才培养的学生在评奖评优、免试研究生推荐中可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成绩总表中标注学生跨校学习记录。学生毕业时,所在学院应将学生跨校学习的成绩单、对应的中文翻译件,连同本校成绩总表一并归档。

第十七条 学生跨校学习期满,由对方学校出具成绩单和课程简介等相关资料,所修读课程获得的学分数,应达到对方学校对国际生或交换生规定的最低学分要求。

(一) 国(境) 外高校的成绩单连同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以国际处审验加盖公章为准。没有规定国际生或交换生最低学分修读要求的,则以每学年18个学分作为最低学分数。

(二)国内高校的成绩单以对方学校邮寄或送达教务处的为

准。对于没有规定交换生最低学分修读要求的,则以每学年36个学分作为最低学分数。

第十八条 学生跨校学习所修读的课程成绩及学分,应根据课程内容和学时等相同或相近的原则进行认定,并按照学期或学年整体替换本校相应课程,或按1:N替换本校不同学期相应课程。

(一)若对应课程内容和学时等差异较大,或未达到应修读课程的最低学分数,或跨校学习所修读的课程成绩不合格,返校后应在学院指导下补修相应的课程和学分。

(二) 需补修课程由所在学院负责安排并及时告知学生本人。原则上应随低年级修读,也可视情况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试。

(三)学生制订的拟修读课程学习计划, 由所在学院批准备案,作为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的依据之一。认定的总学分数一般不超过本校对应学期或学年应修读课程的最高学分数。

(四)制订有相关专业联合培养方案的, 所修读课程成绩及学分应按联合培养方案对应学期或学年进行认定。

(五) 国(境) 外高校的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时须进行转换,按本校对应的课程名称、成绩及学分记载。如经认定不能替代本校所学专业相应课程,可计入本校通识拓展课程学分。思想政治理论课、军训等一般不进行认定,须在本校修读。

(六)国内高校的课程成绩及学分,一般应按对方学校出具成绩单中的课程名称、成绩及学分整体认定后予以记载,课程成

绩及学分计入个人学分绩点。

第六章 国(境)外课程成绩及学分转换

第十九条 国(境)外高校的课程成绩及学分, 经认定后可按二级制或等级制转换成本校对应的课程成绩及学分,课程成绩转换规则详见附表1。学生可自主选择转换方式,并确定是否将转换后的课程成绩及学分计入个人学分绩点。

(一)二级制成绩转换:课程成绩合格使用字符“P(Pass)”标识,不合格使用字符“F(Fail)”标识。此种方式转换后的课程成绩及学分不计入个人学分绩点。

(二)等级制成绩转换:先将等级制成绩对应为百分制成绩,再转换成本校对应的五级分制或百分制。此种方式转换后的课程成绩及学分计入个人学分绩点。

第二十条 学生修读国(境)外高校的短期学分课程, 参加短期访学、交流或创新创业项目,或到国际组织实习等,所获准相应的课程成绩及学分,或完成相应的项目研究报告等,经国际处审验后加盖公章,由所在学院协商开课单位审核认定,可转换成本校对应的课程成绩及学分。

(一)学生修读的短期学分课程, 可提交课程成绩证明和课程简介等相关资料,经审核认定转换成本校相关联的课程成绩及学分。

(二)学生修读的英语语言类课程,可提交课程成绩证明或论文、报告等,经审核认定转换成本校英语类课程成绩及学分。

(三)学生参与创新创业项目或到国际组织实习, 可提交项目研究报告或实习报告,经审核认定转换成本校创新创业课程或实践类相关联课程成绩及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返校收到国(境)外高校成绩单两周内提出申请,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高校学习课程认定及成绩转换表》(附表2),并附成绩单、对应的中文翻译件、课程简介等相关资料,由所在学院审核提出课程认定及成绩转换意见,明确需补修课程,报教务处核准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七章 毕业和授位审核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国(境)外交流双学位项目等, 培养模式一般应采用“2+2”、 “3+1”、 “1+2+1”等,按具体交流项目等相关规定缴纳学费,颁发本校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具体要求如下:

(一)在本校学习时间一般不得低于2学年,并按联合培养方案要求,获得本校对应学期或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及学分,或至少达到所在年级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毕业要求课程学分的1/2。

(二) 在国(境) 外高校学习期间,应修读与本校相同或相近专业规定的课程,满足最低学分修读要求,取得对方学校的成绩单或学位证书,可视为学分修读完整。达到对方学校授位标准,方能获得其学位,并作为本校授予学位的重要参考。

(三) 学生在国(境) 外高校完成学业, 应按期将成绩单寄回本校,成绩单原件最迟应在每学年毕业资格审核之前(一般为6月1日,以邮戳日期为准) 寄达本校国际处, 审验后加盖公章转交教务处。同时要按规定时间完成个人毕业图像信息采集,否则,将延期颁发本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参与校际联合人才培养,通过高考招生录取拟授予联合学士学位的学生,一般应按照双方学校签订的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协议,联合制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学生跨校学习,进行毕业和授位审核,颁发联合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证书由本科生招生入学时学籍所在学校颁发,联合培养单位可在证书上予以注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本校按照联合培养等合作协议,接收其他高校的交换生,原则上应按照双方学校签订的合作协议等缴纳费用、签署安全责任书,相关部门应做好学生的选课、住宿安排等,并按对方学校要求如实提供学生在本校的成绩单等。

第二十五条 学院要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学生参与国(境)外及国内交流学习规模,可在学校基本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本单位跨校学习学生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国际处负责解释,未涉及方面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等相关文件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高校学习及课程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西建大校办〔20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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